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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[未解决] 急求稽查中遇到的问题
[未解决] 本主题悬赏 现金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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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船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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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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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5-17 16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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急求稽查中遇到的问题
某工业企业甲与企业乙,于2006年3月签订了《关于收取XX加盟费的协议》,协议规定,甲企业授权乙企业在乙企业所在地区销售甲企业生产的产品,并向乙企业收取了10万的
加盟费
。但协议同时规定,当乙企业销售甲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额达到300万元时,甲返还乙20%的加盟费,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时,甲返还乙35%的加盟费,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时,甲返还乙 50%的加盟费,剩余的加盟费在协议期满后全部归还乙方。
2006年和2007年,甲均已向乙开票销售,但销售额未达到协议规定销售数额,协议中也只规定乙企业未达到协议规定销售数额时,甲有权解除合同,但未规定加盟费如何处置。
另该工业企业甲与企业丙也签订了类似的收取加盟费的协议,内容基本同上。不同的是2006年和2007年甲未已向丙开票销售(但货已发出)
请问:什么是加盟费,如何认定加盟费的性质,税法上对工业企业收取的加盟费是如何规定的?本案中的加盟费能否作为价外费用而征收增值税?急!急!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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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船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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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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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5-18 21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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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能回答!!我在这时里先谢谢您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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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嘴巴阿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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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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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6-26 01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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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5]165号)第十三条规定,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。 但是,各省市一般对此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,看你在哪了?很多省市都采取征收营业税的做法,按“转让无形资产—转让商誉”税目征收营业税。
加盟费会计处理,计入无形资产科目
借 无形资产
贷 现金/银行存款
在使用时间内分期摊销,计入管理费用
借 管理费用
贷 无形资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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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嘴巴阿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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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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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6-27 15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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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一句:《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5]165号)第十三条有很大漏洞,往往成为纳税人偷逃税收的渠道。
人生自古谁无死,何必丹心照汉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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