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税之家

 

老船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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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5-16 21:12  资料  个人空间  短消息  加为好友     
求教

某工业企业甲与企业乙,于2006年3月签订了《关于收取XX加盟费的协议》,协议规定,甲企业授权乙企业在乙企业所在地区销售甲企业生产的产品,并向乙企业收取了10万的加盟费。但协议同时规定,当乙企业销售甲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额达到300万元时,甲返还乙20%的加盟费,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时,甲返还乙35%的加盟费,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时,甲返还乙50%的加盟费,剩余的加盟费在协议期满后全部归还。
2006年和2007年,甲均已向乙开票销售,但销售额未达到协议规定数额,协议中也只规定乙企业未达到协议规定数额时,甲有权解除合同。但未规定加盟费如何处置。
另该工业企业甲与企业丙也签订了类似的收取加盟费的协议,内容基本同上。不同的是2006年和2007年甲未已向丙开票销售(但货已发出)
请问:什么是加盟费,如何认定加盟费的性质,税法上对工业企业收取的加盟费是如何规定的?本案中的加盟费能否作为价外费用而征收增值税?急!急!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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